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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选择 部分城市开展金融IC卡在公共 服务领域中应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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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选择 部分城市开展金融IC卡在公共 服务领域中应用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银发

[2011]64号),突出体现金融服务民生,发挥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拓展能力,促进金融信息化与城市信息化结合,人民银行决定选择部分城市开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范围

上海、天津、济南、广州、成都、重庆、大连、厦门、深圳、哈尔滨、长沙、海口、贵阳、昆明、乌鲁木齐、阜新、铁岭、苏州、南通、镇江、烟台、潍坊、宜昌、梅州、清远、茂名、湛江、自贡、宝鸡、榆林、秦皇岛、邢台、晋中、包头、辽源、台州、泉州、亳州、铜陵、芜湖、商丘、常德、湘潭、株洲、新余、曲靖、天水。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各单位应通过推进金融IC卡应用,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和信息化发展水平;利用金融IC卡载体,提高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实现便民惠民。

应用工作应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

(二)工作任务

相关城市应整体加快金融IC卡推进步伐。2012年新发行金融IC卡应在当年新发行银行卡中占比较以前明显提高;到2012年年底,金融IC卡受理POS机具(销售点)终端与ATM(自动柜员机)改造基本完成。

相关城市应结合当地城市信息化建设,至少完成金融IC卡在1个以上公共服务领域的拓展。

三、组织领导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组织做好辖区内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应用的具体落实工作,并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城市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牵头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好政府机构、商业银行、转接机构、专业化服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IC卡应用参与单位,建立协商、协调和决策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的参与积极性,并组织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应用工作顺利推进。

四、实施要求

(一)切实做好规划,建立工作督办机制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编制应用工作总体规划,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人民银行总行。各单位应建立工作督办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人民银行总行将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二)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系统和产品检测请各商业银行参照《金融IC卡发卡机构实施要点》和《金融IC卡收单机构实施要点》开展工作。请中国银联参照《金融IC卡转接机构实施要点》开展工作。

各商业银行发卡系统、收单系统以及中国银联的转接系统须通过相关技术标准符合性和系统安全性技术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产品、服务和系统,中国银联不得接入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和系统。各商业银行实施金融IC卡应用过程中使用的卡片和受理终端等产品应通过检测,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联网通用和交易安全的要求。

各单位要制定稳妥的实施上线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对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要进行论证、演练,避免影响银行卡业务的连续性。

(三)加强金融IC卡应用宣传

各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通过培训、资料宣传、有奖征文等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和持卡人教育工作,为公众营造金融IC卡应用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落实可持续发展要求

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对市场环境进行深入调研,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标准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关系、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解决好制约金融IC卡发展的突出问题,形成推进金融IC卡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单位应结合政府城市信息化规划,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好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利用市场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参与方的积极性,摸索合作多赢的发

展道路,为金融IC卡应用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五)认真做好情况反馈及经验总结

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做好问题分析及经验积累工作。相关城市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汇总并按季度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前进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经验教训总结和相关意见、建议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专题汇报。

应用实施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对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相关城市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各参与单位编写总结报告报人民银行总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金融机构,并组织落实相关要求。

二0—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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